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简介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简介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承担装备及配套产品研制、生产、修理及技术服务等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军方为确定申请承担装备承制任务的单位是否持续满足要求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客观的检查、资格评价并形成文件的过程。
审查依据,如下:
1、《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计划管理办法》、《装备承制单位名录管理办法》、GJB5713《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实施细则》。
2、2002年10月30日中央军委颁布实施的《装备采购条例》第29、30条明确规定:“装备采购实行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除特殊情况外,装备采购的承制单位应当从《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选择。
3、2004年2月13日中央军委颁布实施的《装备科研条例》第24条明确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对批准立项的装备研制项目,应当在经过资格审查的单位中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选择装备承研承制单位订立装备研制合同。”
4、2002年6月19日中央军委颁布实施的《装备维修条例》第52条明确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对拟承担装备大修任务的单位组织进行修理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交付部队装备大修任务。”
5、实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对于打破垄断、提高装备采购整体效益、促进承制单位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为有力地促进审查工作高效开展,总装备部于2003年12月26日专门制定颁发了《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
6、为进一步规范审查工作,2003年12月,总装综合计划部全军军事代表办公室组织成立了科订部牵头的GJB5713《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计划管理办法》、《装备承制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员管理办法》起草组,并组织编写审查员培训教材。2005年7月15日总装备部下发了《关于开展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并颁发了《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计划管理办法》、《装备承制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员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制度,进一步对审查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审查的必要性,如下:
1、建立与完善竞争机制
2、降低装备采购风险,提高装备采购效益
3、推动装备采购制度改革,与政府采购制度接轨
审查的主要内容:
法人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质量管理、财务资金状况、经营信誉、保密资格、军方其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