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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保密要求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7-02-10 09:10:00 点击:
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组织和国家机关中担任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包括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担任相当县、处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的负责人。由于领导干部在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负的责任不同于一般人员,决定了领导干部接触国家秘密的事项多、知密的范围广,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大量接触国家的核心秘密,所以,对领导干部在保密方面必须有特别的要求。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专门下发了《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十条保密守则。这十条守则是:

(1)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3)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4)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5)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人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6)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7)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8)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9)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10)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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